宁波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工〔2009〕52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现将《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以及《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开展宁波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解决我市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该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中市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主要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平公开、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宁波市区域范围内的建制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