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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07号建议的答复

宁波市城管局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07号建议的答复


徐卫民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407号建议《关于城管罚款取消滞纳金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行使人行道违停处罚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实施处罚,是其基本职责。具体操作办法是:对在人行道上违停车辆行为,张贴《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书》及对违停车辆拍照取证,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接受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由此可见,滞纳金的产生是从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开始计算的,且所有的罚没款都是由银行统一收缴入国库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交通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是一致的,操作模式也是一样的。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滞纳金问题有了新的规定,我们也同交警部门同步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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