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设施,强化监管
各地、各部门必须依法加强雷电防御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石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质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文物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都必须按照相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选用和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积极推进地震重灾区集中安置区和中小学校、医院等人群聚集地防雷示范工程建设,确保重要公共场所防雷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定期检测,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气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组织做好石化、通信、煤矿、教育、电力、交通等重点行业和学校、宾馆、商场、体育场馆、车站、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五、加强宣传,提高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宣传,广泛宣传《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雷电防御管理规定》等防雷减灾法规,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要利用典型雷电灾害事例教育群众,消除麻痹心理和侥幸心理。要在基层社区、林区、乡村、学校开展经常性的防雷科普宣传,消除部分群众的迷信和恐惧心理。特别要以中小学生为主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的科学防雷减灾意识,让群众掌握雷电防御知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变“被动防雷”为“主动防雷”、“自觉防雷”,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六、科学处置,依法问责
雷电灾害具有突发性强、范围广和危害大的特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雷电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提高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灾情,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