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8年11月4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修改为“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我市国民经济发展”修改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办法”修改为“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灌区、水库、蓄滞洪区、渠道、堤坝、供水站、输排水管路、闸涵、闸桥、泵站、水电站、机井、塘坝、水池、水柜、水窖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四、第三条作四处修改。

  一是删除“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和“集体兴办和群众自办的水利工程,由兴办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

  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修改为“负责其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

  三是新增三款分别作为第三、第四、第五款: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乡(镇)、村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其所属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必要时可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四是将“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城区内的供水、排水和防洪工程的管理”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所属的供水、排水和防洪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