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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的环卫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盐政发〔1999〕9号)同时废止。

  附表:
  产生生活垃圾较多的行业垃圾处理费标准

类    别

标    准

备 注

  商场(超市)、商店和理发、餐饮、照相、器材经营等行业

  营业面积在20㎡以内的,按10元/月计收;营业面积在20㎡以上的,按0.5元/月·㎡计收

 

  各类市场

按营业面积0.8元/月·㎡计收

 

  车站、停车场、修理场、影剧院(场、厅)、歌(舞)厅、网吧、茶社、咖啡厅、浴城等

按营业面积0.4元/月·㎡计收

 

  宾馆、旅社、招待所、旅馆部、医院住院部等

7. 5元/床·月

按实有床位总数的7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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