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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9修正)


  常委会办公厅于每年十二月向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会议的情况,并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不足百分之八十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通知本人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认真阅读提前送达的会议材料,准备书面审议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服从会议安排,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在上述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专门委员会职务的,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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