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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9修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熟悉人大工作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统计,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编入《青海人大(公报版)》,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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