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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2009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6日)修改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3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村规划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五章 乡村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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