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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2009修正)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超过排放标准的餐饮、养殖等污水。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商业用房等,其生活污水管网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要求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标准的住宅、商业用房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限期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应当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共同做好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船舶驶经鉴湖特别保护区,不得排放含油污水或者生活污水;驶经一般保护区,排放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鉴湖特别保护区内,严格控制燃油机动船舶的数量和吨位,具体控制办法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制定。

  船舶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依法向事故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生物防治,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控制对水体的污染。

  第十三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围湖、填河、挖掘泥煤。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应当组织实施河道的清草、清淤、清障,并做好水面和沿岸的日常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城镇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半径一百五十米内的水域,禁止种菱、种草、网箱养鱼和河蚌育珠。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种菱、种草、网箱养鱼、河蚌育珠和畜禽养殖等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鉴湖水域功能区水质保护和水域生态景观等要求,合理确定种植、养殖的区域和规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在鉴湖特别保护区内进行水上运动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凡认真执行和遵守本条例,对保护鉴湖水域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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