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辖区内鉴湖水域保护的监督管理机关;杭州市萧山区辖区内的鉴湖水域保护,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绍兴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制定鉴湖水域保护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鉴湖水域沿岸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鉴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鉴湖水域沿岸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鉴湖水域不受污染,并有权对污染鉴湖水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印染、电镀、造纸、制革、化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其他污染水体的项目,必须从严控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已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关停或者闲置。
第七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水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治理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八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在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和村(居)民,并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以及工业废渣、尾矿、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超过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禁止在湖泊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必须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