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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2009修正)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鉴湖水域不受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更有效地利用鉴湖特有的优良水源,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鉴湖水域的保护范围分特别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一)特别保护区:东起绍兴市市区东跨湖桥,西至绍兴县湖塘西跨湖桥之间的鉴湖主体水域,及其南侧一千米、北侧五百米内的水域,以及西郭水厂取水口与柯桥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五百米内的水域。

  (二)一般保护区:南池江、坡塘江、娄宫江、漓渚江、秋湖江、项里江、型塘江、夏履江、西小江等鉴湖上游水域;特别保护区北侧边界至萧甬铁路之间的下游水域;绍兴市城市建成区和绍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范围内属于鉴湖水系除特别保护区外的河道水域。

  鉴湖水域沿岸的部分陆地列入一般保护区,其范围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绍兴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鉴湖特别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含二类)水质以上标准;一般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含三类)水质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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