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节轻微的,责令其纠正错误行为,并对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影响不良的,对主要领导予以停职检查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监督、教育、管理不力,致使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对该领导干部予以通报批评。
(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因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被判处刑罚的,对该领导干部予以停职检查。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监督、教育、管理不力,致使分管的处(科)室或下属单位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政纪处分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降级、撤职、开除政纪处分的,对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对分管领导予以停职检查,对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四)当事人职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责令辞职,对主要领导予以停职检查。
第十条 领导班子正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监督、教育、管理不力,班子其他成员发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违纪违法案件的,视情对领导班子正职领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该领导干部予以诫勉谈话;被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对该领导干部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