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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

  (一)鼓励自查自纠。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规定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重点检查期间,由部门、单位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小金库”,视同自查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不按规定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小金库”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列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廉政建设的内容进行考评。

  (五)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对专项治理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抓好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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