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区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对企业、单位有专项资金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
3.对社会和群众有资金发放权和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
4.按规定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方式而未转帐、使用现金往来较多的部门和单位;
5.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6.直接或间接有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新闻媒体机构等经营性实体或资产、资源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7.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8.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9.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认真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相结合,要与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检查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级自查自纠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各县区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重点检查工作,形成重点检查报告,汇总《“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于2009年10月底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集中处理和整改建制(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县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市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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