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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办发〔2009〕68号 2009年6月2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指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形成的各类“小金库”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情况。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回扣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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