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夜宿费不满半月者,按实住天数,分等级收取。
3.餐(点心)费必须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家长监督。此项费用实行月初预收,月末按照幼儿入园实际天数,多退少补。
4.幼儿园延长服务时间的收费。晚托班(周一至周五)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每人每月30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双休日按每人每天15元,按天计收。
晚托班和双休日入托,实行“自愿参加、达成协议”。
第五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教育成本核算标准。教育成本包括用于教育的固定资产折旧(校舍、场地、教学设备、大型玩具等)和日常办学经费。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两大类: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1.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表。
2.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确定。一级(含一级)以上民办幼儿园,报市物价局备案;一级以下民办幼儿园,报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 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谁入园谁交费,不入园不交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未达规定入园年龄提前入园收取托幼费标准(小小班)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第七条 幼儿园只准收取上述规定的托幼费(管理费和杂费)、餐(点心)费、夜宿费、晚托班费、双休日费。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费、建园费、特色教育费、冷暖气费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实物。
第八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和“低保”家庭的幼儿,幼儿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照顾。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在收费前持教育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和等级证,按照教育和物价部门的管理权限,一级园和一级以上园经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十条 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等监督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除按规定将多收部分退还家长外,对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