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价费〔2009〕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06]127号)精神,现行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执行到期,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幼儿艺校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在核算幼儿教育成本的基础上,分等定级,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 幼儿园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四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摊派销售各种资料和商品或代收其他费用。

  1.托幼费(管理费和杂费)主要用于保健室物品购置,保健卫生预防接种、晨检,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统筹,水电费,取冷、暖费,校舍、场地、设备折旧或租金,以及幼儿教育需要购置的教学用品、教学玩教具、办公费、教学费、实验费、维修费等;日常消毒、日常用品毛巾、肥皂、手纸、清洁用具等低值易耗品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