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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宿办发〔2009〕72号 2009年6月19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义务教育法》的根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对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一系列有关实施素质教育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立全面教育质量思想,坚持依法治教,把素质教育理念渗透到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地将办学行为、管理行为、教育行为纳入法律规范、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之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狠抓重点,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突出问题

  (一)严禁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质量观。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考核、排名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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