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关于降低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郑价费〔2009〕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及市直学校:
为减轻群众负担,缓解“上学贵”问题,根据省发改委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公办高中学校现行的实际收费水平,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收取标准由现执行的7000元/生/三年降低为6000元/生/三年。
二、省、市级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当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择校费收取标准应严格执行豫政法[2005]49号文件规定标准,凡收取择校费低于规定标准的,今年不得高于去年实际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