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实施办法,坚持和完善对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年度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网站开设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招生信息、人才市场等栏目,做好政策法规、招生、人才供求等信息发布的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民办教育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服务作用,开展好对民办学校的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经验交流、发展研究、依法维权等服务工作,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教育市场秩序。

  第四十五条 发展民间教育中介评估机构,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对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注重检查与指导相结合,加强对年检结果的公示以及不合格学校的整改,提高年检效果。

  第四十七条 加强民办教育市场管理,严格执行民办教育准入和办学许可证制度。县(区)教育局要定期对属地内教育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对无证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要加强民办学校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按校建档,并建立民办学校基本情况汇总台账。对民办学校的审批、变更、年检等材料应及时整理进档。民办学校档案应包括筹设审批材料、正式设立审批材料、变更事项审批(或备案)材料、奖惩决定、年检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取得合理回报备案材料、学校印章备案表等。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 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