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实计算办学结余(办学结余=学校净收益-社会捐助和国家资助的资产-不低于净收益25%的预留发展基金-国家规定提取的费用);
2.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3.学校董(理)事会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4.自决定作出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
县(区)初审后由市审批的民办学校,上述备案材料须经县(区)教育局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取得回报的,将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查处。民办学校取得回报未依照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备案材料,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将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条的规定查处。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受理并审批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区)审批的民办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区)初审后由市审批的民办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并负责处理学校终止时学生的安置、财务清算和财产处置等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受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应当报请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和审批的有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准入、引进、流动、养老保险、人才供求信息发布等服务与管理工作。对所有民办学校教师实行登记注册、核定编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范民办学校与教师劳动合同的签订与遵守,推行教师信用卡制度,促进教师劳动市场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