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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支持教师参加学习进修,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

第五章 民办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在校生100人以下的民办学校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民办学校中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资产必须及时登记入帐。民办学校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实行专项管理。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和政府的资助、奖励,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或侵占民办学校资产。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的代办费应按学期收取,并在每学期结束时与学生及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分立与合并,原学校的会计资料移交后续学校保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或会计变更,变更前的会计资料仍由学校保管;停办的民办学校的会计资料,按照管理隶属关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务处(股)室保管。学校的会计资料移交时,须按照管理隶属关系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交。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必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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