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清算报告应包括学校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负债、净资产总数及相关明细,投资者投资额明细,投资者取得回报明细以及其他未了会计事项等内容,各项明细须经分立(或合并)、变更的双方签字。
第二十六条 经县(区)教育局初审后由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有关变更须经县(区)教育局初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或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凡经过变更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及时记载变更事项,对变更校名、校址、校长、办学类型的,可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决策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校(园)长。决策机构人员组成、产生方法、任期、决策机构的职权、校长的职权、议事规则等内容都要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并符合《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策机构会议召开程序、议事程序和决策程序应体现规范性、民主性、严肃性和公开性,健全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或者在决策机构内部设立行使监督职责的监事,负责监督决策机构和校长的职责履行、学校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等。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可由投资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须按照管理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不得误导或欺骗考生,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的真实性负责。民办学校应遵守招生纪律,诚信守约,兑现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