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县(区)初审同意后由市审批的民办学校,筹设的审批程序为:
1.举办者向县(区)教育局申请办学,并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县(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初审决定;
2. 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办学的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审批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县(区)教育局同意筹设民办学校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原同意筹设批准书废止。举办者如果还要办学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学校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负债、净资产、股东实际出资明细等详实的评估、审计报告书]。租赁校舍办学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书;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文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财会人员须持有会计资格证书);
6.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二);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8.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面的出资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 经县(区)初审同意后由市审批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的审批程序为:
1.举办者向县(区)教育局提交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规定的材料,县(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2.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提交正式设立学校的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同意正式设立的,发给县(区)教育局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批准书,由县(区)教育局向举办者颁发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正式设立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