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和高等非学历教育学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高中段学历教育学校和其它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由拟办教育机构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它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受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医疗、体育、艺术等特种专业类的学校,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县(区)教育局审批学校时,应同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一)》;
3.《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校启动资金验资证明;
5.申请人签字后的《宿迁市民办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
6.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学校,须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核后退还);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8.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为: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须提交的材料清单》、《宿迁市民办学校告知承诺书》和《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一)》;
2.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和《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一)》,审批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给《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退还有关申办材料;
3.举办者凭《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规划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文,并和举办者在告知承诺书上共同签字盖章。不同意筹设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