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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申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和高等非学历教育学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高中段学历教育学校和其它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由拟办教育机构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它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受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医疗、体育、艺术等特种专业类的学校,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县(区)教育局审批学校时,应同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一)》;

  3.《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校启动资金验资证明;

  5.申请人签字后的《宿迁市民办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

  6.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学校,须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核后退还);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8.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为: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须提交的材料清单》、《宿迁市民办学校告知承诺书》和《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一)》;

  2.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和《宿迁市民办学校审批备案表(一)》,审批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给《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退还有关申办材料;

  3.举办者凭《宿迁市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规划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文,并和举办者在告知承诺书上共同签字盖章。不同意筹设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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