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3号 2009年5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的服务和依法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办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二条 举办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不得租赁土地建校,不得租赁校舍办学。新申办的幼儿园必须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并达到市优质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方可批准设立。
第三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新举办的民办学校建校启动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标准: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1000万元,初中、小学500万元,幼儿园200万元,其他培训机构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实行办校与办厂结合,校区与厂区必须相对分开,学校占地面积计算不包括工厂占地面积,学校建设面积计算不包括工厂建设面积。
第五条 根据农村高中进城的有关要求,在农村不再批准设立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
第六条 根据目前全市中小学教育资源现状,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民办中小学,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从小学至高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第七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五独立”要求方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