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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通知

  免疫是预防、控制疫病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是基本的生物安全措施。养殖场应根据本地疫病流行状况、动物来源和遗传特征、养殖场防疫状况和隔离水平等,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兽医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选择疫苗的种类和免疫程序。疫苗必须为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

  (四)检疫措施

  定期检疫净化,定期采血检疫。日常要详细记录整个畜禽的健康情况,出现可疑病例要及时送病料检验。畜牧兽医部门要按“实验室监测计划”,按一定比例采血进行各种疫病的监测,并定期进行粪便寄生虫卵检查,同时做好资料的收集、登记、分析、总结工作。检测结果要及时反馈到养殖场,并指导进行免疫程序的调整和针对性地进行驱虫保健。

  要遵循“健康第一”的选种观念,严把引种关。引种前对该种畜禽进行全面的血清学检查,特别是禽流感、蓝耳病、圆环病毒、伪狂犬病、猪瘟等。尽量从一个种场引种,避免从几个种场购买畜禽。新引进的种畜禽在远离生产区的隔离舍隔离30-90天,严格检疫,确认无任何疫病,方可转入生产区饲养。

  (五)杀虫、灭鼠和保健措施

  在规模养殖场进行杀虫灭鼠,消灭传染病的传递媒介和传染源,是生物安全体系内容之一。要及时处理粪便,净化污水,切断产生蚊蝇的根源。同时,建立保健药物方案,经常送检剖检病料,对分离的致病菌作药敏试验,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选择高效药物或药物组合。

  (六)制度建设和档案资料管理措施

  根据生物安全的要求,建立一整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饲养员、防疫、消毒卫生等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平时做好生产、防疫、消毒、投入品使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规范各项档案资料管理。每批畜禽饲养结束后,要做好资料的整理、分析、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养殖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根据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市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实行“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度,具体工作由农牧部门牵头,经贸、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按要求各司其职。各县(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由县(区)政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科学选址,规范管理,已建的要对照文件抓好整改。各地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全面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并将组织不定期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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