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督促重庆市联创煤业公司兴隆煤矿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9〕66号)
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2009年6月18日,重庆联创煤业有限公司兴隆煤矿一区+250下煤上山下座掘进过程中,布置炮眼时打爆残眼,导致碛头6人受伤,3人重伤,3人轻伤。经查,该矿存在如下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一是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放炮管理措施执行不力,现场管理失控;二是重庆联创煤业有限公司兴隆煤矿属新建矿井,原初步设计由重庆煤炭集团公司批复(重煤集团发〔2005〕66号),该批复不符合国家规定;三是重庆联创煤业有限公司兴隆煤矿改制后,市国土房管局对矿区开采范围进行划定后,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未作修改;四是重庆联创煤业有限公司兴隆煤矿改制后,安全监管机构不明确。为督促重庆联创煤业有限公司兴隆煤矿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停止井下所有工作面作业。
二、重庆联创煤业有限公司兴隆煤矿依法完善煤矿建设有关工程报批手续。
三、重庆联创煤业有限公司兴隆煤矿必面明确安全监管部门。
四、在依法完善煤矿建设有关工程报批手续和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后,经市能投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会同重庆煤监局验收合格后,重庆联创煤业有限公司兴隆煤矿方可恢复井下工作面作业。
五、立即对兴隆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认真的排查整改,对施工现场各系统、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分类排查,不留死角。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落实整改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和进度。
六、健全完善公司、矿、区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各项管理规定,合理生产布局,搞好定员定额,实现均衡生产。加强用工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控制下井人数,严格登记、考勤、检身等制度,实行承包和内部核算,防止“以包代管”。
七、严格执行放炮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瞎跑处理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和无计划停风停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