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价行字[2009]176号)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掌握收费动态,提高制定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管理,掌握收费动态,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制定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标准监管(以下简称监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所审批或核定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审核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管范围是列入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中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全省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具体监管项目,重点是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反映强烈以及经批准正在试行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国家及省管收费项目在地市执行部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实施监管。并将监管结果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管对象是实施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管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