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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信息、保密、信访、安全、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起草、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
  (三)律师工作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省律师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和撤并的审批工作;承办律师执业核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审核、颁发、登记等管理工作及特许执业人员的考核初审工作;负责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公证工作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省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承办公证机构的审批、公证员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
  (五)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社区矫正管理处。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拟订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矫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七)司法考试处。
  监督检查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复核、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
  监督检查全省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审核、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法制处。
  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有关法规的草拟、修改并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计财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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