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信息、保密、信访、安全、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起草、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
(三)律师工作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省律师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和撤并的审批工作;承办律师执业核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审核、颁发、登记等管理工作及特许执业人员的考核初审工作;负责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公证工作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省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承办公证机构的审批、公证员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
(五)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社区矫正管理处。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拟订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矫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七)司法考试处。
监督检查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复核、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
监督检查全省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审核、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法制处。
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有关法规的草拟、修改并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计财装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