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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


  (三)负责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划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急救用血的供应。

  (四)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科学、合理、规范用血,积极推广成分输血等输血新技术。

  (五)向当地中心血站及时反馈影响输血安全的相关信息。

  (六)及时填报供血统计报表。

  第六条 储血点工作人员、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储血点应制定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储血点所供血液由当地中心血站根据用血量需求统一配送,严禁储血点自采自供血液。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储血点规范化建设,确保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制定此标准。

  第二条 人员配置

  (一)储血点工作人员配置应根据供血范围、用血量需要设置业务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储血点业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分别具有中级、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经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获得岗位执业资格,健康条件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房屋设施与设备配置

  (一)房屋设施

  1.储血库至少应达到40平方米的面积,布局合理,设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血液储存、发放设在清洁区,值班室、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报损血液及废物处置设在污染区。

  2.储血点应配置消毒、空调设施,通风、光线良好,并远离污染区域。

  3.储血区洁净度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要求的Ⅱ类环境标准,定期进行储血冰箱内空气培养,符合洁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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