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班)、职业初中、工读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额度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所在旗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旗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并对农村牧区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
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平衡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以及同一岗位序列不同等级之间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相同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课时(工作)津贴、超课时津贴、考核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自治区教育厅将制定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