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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36号 2009年6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领导协调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经旗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列入财政预算拨款、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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