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32号 2009年5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标准调整方案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我区扶贫开发战略和扶贫政策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在综合分析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现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确定的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96元的扶贫标准和2001年重新确定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标准时对我区的倾斜政策,从我区农牧民不同消费支出水平实际出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等部门共同研究拟定出我区农区和牧区扶贫标准调整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一、具体测算方案
(一)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在国家确定的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96元标准基础上,按照比国家标准农区高定30%、牧区高定50%的原则,确定2008年我区农区标准为农民人均纯收入1560元,牧区标准为牧民人均纯收入1800元。分别比国家标准高364元和604元。
(二)贫困人口数量:按照上述标准,全区贫困人口总数91.7万人,其中,农区贫困人口为82.2万人、牧区贫困人口为9.5万人。贫困人口占全区农村牧区人口的比例为7.2%。
(三)贫困人口分布:边境牧区6.9万人,占贫困人口总数的7.6%(下同);蒙东丘陵山区沙区51.1万人,占55.7%;阴山风蚀沙化区23.4万人,占25.5%;黄土高原沟壑区7.8万人,占8.5%;其他地区2.5万人,占2.7%。
二、建立扶贫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依照国家扶贫标准每年按农村综合物价指数进行调整的做法,我区的扶贫标准年度调整也要按全区农村牧区综合物价指数进行测算调整。
三、调整完善扶贫资金投入分配和增长机制
确定标准要与扶贫资金投入挂钩。标准提高后,在扶贫资金分配方面,根据牧区标准高于农区标准的实际,加大对牧业、牧区和牧民的资金投入,今后几年内自治区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60%要用于牧区的扶贫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