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年度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
现将《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年度考核评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年度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质监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实施科学、客观、全面的综合考核评比,现根据市局《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局(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类、业务类和加减分类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考评办法
考评工作在局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职能处室组织实施。考评采取自我评价、相互测评与委员会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分值分解
考评总分为100分,各项考核总分分值占考评总分比例分别为:自我评价30%、相互测评30%、委员会考核40%。
(二)方法要求
1、自我评价。各被考核单位于次年度1月15日前对照《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打分(相关数据截止12月底)。自评分结果由市局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认定。
2、相互测评。年底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过一定形式,组织各被考核单位在各自汇报交流基础上,进行相互测评打分,测评得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3、委员会考核。市局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对照《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打分。
(三)考核结果确定
根据综合考核评比情况,提出年度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1-2个候选名单,上报局党委审批、并给予通报表扬。本办法由市局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