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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年度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年度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

  现将《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年度考核评比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年度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质监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实施科学、客观、全面的综合考核评比,现根据市局《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局(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类、业务类和加减分类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考评办法

  考评工作在局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职能处室组织实施。考评采取自我评价、相互测评与委员会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分值分解

  考评总分为100分,各项考核总分分值占考评总分比例分别为:自我评价30%、相互测评30%、委员会考核40%。

  (二)方法要求

  1、自我评价。各被考核单位于次年度1月15日前对照《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打分(相关数据截止12月底)。自评分结果由市局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认定。

  2、相互测评。年底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过一定形式,组织各被考核单位在各自汇报交流基础上,进行相互测评打分,测评得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3、委员会考核。市局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对照《宁波市质监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打分。

  (三)考核结果确定

  根据综合考核评比情况,提出年度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先进单位1-2个候选名单,上报局党委审批、并给予通报表扬。本办法由市局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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