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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完善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运行机制,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灾后补偿和服务体系,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要坚持“科学、准确、合理”的保险理赔方针,切实提高参保农作物的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三、组织领导
  做好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任务,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必须在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完成。在发生自然灾害,尤其是大面积灾害时,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农业、财政、气象、统计等部门和嘎查村委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受灾农户的稳定和安抚工作,杜绝群体事件、上访问题的发生,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迅速开展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和必要的查勘、定损、理赔工具,按照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根据灾害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向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通报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查勘、定损、理赔流程
  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重视程度,充分认识查勘、定损、理赔服务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查勘、定损、理赔制度与操作流程,查勘、定损、理赔要做到有章可循,根据种植业保险的特点和条款的规定,准确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
  (三)构建完整有效的查勘、定损、理赔组织框架体系,针对种植业保险技术性强、确认损失程度复杂等特点,组成由各方参与的种植业保险专家组和仲裁委员会,解决查勘、理赔、定损工作的疑难问题,科学、准确、合理地核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化解查勘、定损、理赔纠纷,更好地服务农户。
  五、出险报案
  (一)各地参保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通过拨打各承办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的专线服务电话进行集中报案。情况特殊时,也可直接拨打各承办保险公司委托代办业务的驻村协保员、村委会、基层农技部门相关责任人电话,由其代转报案。
  (二)各承办保险公司要使用规范的《出险报案登记簿》,在收到出险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受理报案、询问案情、查询相关承保信息并将关键信息在《出险报案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三)对重大或疑难灾害事故,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向本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通报灾害信息及工作预案。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积极指派农业、气象等专业人员参与理赔工作,及时出具相关灾害证明。同时提供完整的受损标的清单,损失清单应详细填写到村或户,且有明确的坐落地点(包括小地名)、受损标的名称、受损农户的花名及数量、损失程度等。
  六、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的目的在于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初步判定保险责任、损失面积、损失程度,协助施救。现场查勘是理赔的关键环节,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范围的种植业损失,一般采用抽样法或等距抽样方式来确定损失程度,抽样时应尽量使各样本段在总体中分布均匀,确定损失面积的抽样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受灾面积的30%,同时还应考虑不同损失程度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
  对虚报、瞒报、随意夸大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或阻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现场查勘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理赔资格。对大面积虚报、瞒报、随意夸大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的,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保资格,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查勘准备
  1.承保资料准备:如保单抄件、投保明细表、批单抄件、相关气象资料、保费缴纳情况等。
  2.查勘设备准备:如准备好相应的照像、摄像设备和GPS定位仪、卷尺等。
  3.查勘方案准备:根据灾害事故的损失程度分别制定不同的查勘方案,对于疑难重大的灾害事故,当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必须积极参与,承担相应的职责,做好受灾农户的思想工作。
  4.对大面积自然灾害,按照嘎查村组自报-苏木乡镇核实-旗县级核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盟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核定的原则进行。
  (二)现场查勘
  1.绝收损失。对于绝收地块要尽快开展现场查勘,尤其对于苗期因灾造成绝收的,要立即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准确掌握实际灾害发生情况,以利于抢早补种。
  2.部分损失。对于部分损失的地块,待灾害稳定后5-7天开始查勘。
  3.查勘规定。指在查勘时必须明确记录以下内容:
  (1)查勘时间。一般情况下,出险后,承保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到出险地块记录灾情,并进行拍照或摄像,并保存好第一现场资料。灾害发生一次,要记录一次。
  (2)确认受灾作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依据《投保明细表》记录信息,并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受灾作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3)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一是现场确定当前灾害发生种类,同时确定在该灾害发生前后或同时有无其他灾害发生;二是严格区分保险责任内损失与非保险责任损失,如保险责任内灾害与病虫害、药害,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及生产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
  (4)确定生长期。根据灾害发生时间及农作物长势确定受灾作物的生长期。
  (5)确定受损面积。通过目测、实地丈量或GPS定位的办法,根据不同灾害分品种进行测量,确定受灾面积。
  (6)现场受灾作物的影像资料。拍摄的现场不但要有反映现场的全景全貌的情况,而且要有反映保险事故发生部位和局部损失的情况,附文字说明,有条件的还要进行摄像。
  (7)调查种植面积与播种面积、是否重复投保。主要是投保农户是否有不足额投保情况或将同一保险标的多次投保,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8)估计损失金额。由于估损工作直接关系到灾害事故的性质,因此,承办公司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确定参与查勘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做好记载并签字确认。
  (9)填写现场查勘报告并确认查勘结果。对现场查勘中所确定的内容,要填写《现场查勘记录》。对出险标的基本情况、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情况及初步估损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同时必须由承办公司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派的查勘人员、农经人员、查勘专家、村干部等现场签字确认,妥善保存。
  (10)提出施救建议。查勘人员、农经人员、查勘专家等对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七、定损
  (一)全部损失
  经现场查勘认定为绝收的,当即定损,同时填写《损失确认清单》,并由承办公司定损人员、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派的定损专家、农经人员和嘎查村负责人、被保险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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