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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母猪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做到: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八、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以饲养场为单位投保的,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九条 当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只承担政府强制扑杀补贴后的差额部分(具体标准以财农办〔2001〕77号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委员会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十、释  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定

  为推动我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科学、准确、合理地核定种植业保险灾害损失,提高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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