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部分保险奶牛发生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苏木乡镇以上(含)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旗县级以上(含)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委员会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十、释 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奶牛:专门用于产奶的牛。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不够30头按村委会形式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蓄洪区:当河道洪水流量超过河道设计安全泄量时,必须将部分洪水分蓄到规定的湖泊洼地,以削减洪峰,洪水水位下降后再陆续排出,此蓄水区称蓄洪区。
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堤防保护的区域。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按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此区域称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旗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母猪死亡。
五、保险金额
第五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费率6%。
六、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 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