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奶牛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
(三)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含)、不够50头的以村委会、奶站、养殖小区的形式参加奶牛养殖保险。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蓄洪区:当河道洪水流量超过河道设计安全泄量时,必须将部分洪水分蓄到规定的湖泊洼地,以削减洪峰,洪水水位下降后再陆续排出,此蓄水区称蓄洪区。
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堤防保护的区域。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按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此区域称行洪区。
(六)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旗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乳房炎。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投保奶牛的保险金额按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保险费按《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奶牛费率计收。
保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8%
六、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本保险设疾病观察期20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二十日二十四时止。检验合格的奶牛,续保时不设观察期。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奶牛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做到: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八、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金额的核定。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奶牛在保险金额内应扣减不低于20%的残值后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残值
残值=保险金额×残值率(不低于20%)
(二)因疫病死亡的奶牛按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
(三)因疫病强制扑杀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给予强制扑杀后的差额赔偿(具体标准以财农办〔2001〕77号文件为准)。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头)
(四)奶牛患乳房炎疾病可凭借苏木乡镇及以上兽医部门开具的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最高不超过每头奶牛保费收入10%的赔款金额。
第十八条 出险时实际饲养的奶牛数量多于投保数量时,保险人按投保数量与实际饲养中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数量的比例计算赔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