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农业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订、赔付资金发放等重点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要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户公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监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聘请中介机构,对每个旗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深入乡村、种养户中宣传展业、签订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其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本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种植业保险条款
2.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3.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定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种植业保险条款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使我区农业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特开办种植业保费补贴险种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及其附件(包括保险凭证或通知单等)组成保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凡生产经营正常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企业、集体、个人、承包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标的
第四条 凡符合当地标准化种植技术操作规程,生长正常的农作物(《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参保作物小麦、玉米、大豆、葵花籽、油菜籽、马铃薯),均可成为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作物,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作物均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
第五条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20%、冰(霜)冻和旱灾损失达到4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区分水、旱地在保额内负责赔偿。水地:具备灌溉条件、能灌能排;旱地:无任何灌溉条件。
(一)暴雨;
(二)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三)内涝;
(四)风灾;
(五)雹灾;
(六)冰(霜)冻;
(七)旱灾。
四、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保险标的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三)地震、地陷;
(四)鼠害、病虫害、草害;
(五)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六)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为因素、技术水准与标准化操作技术规程不符及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
(二)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作物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确定标准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依此标准确定的农作物种植保险的具体保险金额见附表一。保险费率玉米为10%,小麦、大豆、葵花籽、油菜籽为8%,马铃薯为6%。
六、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从出苗起至成熟收获期止)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七、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勘。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约定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指保险费未到保险公司帐户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权属变更、耕种品种变更、耕种面积变更,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更改保险条件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按当地标准化种植操作技术规程,积极做好田间管理、建立田间档案,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灾、抗灾、防损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农作物生长状况周边环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防灾防损的合理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认真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