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种植业保险签单工作于2009年7月31日前结束。
  四、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区农牧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我区农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9年为农牧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作为新时期支农惠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办事机构,配备充足人力,明确工作职责,抓好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项落实工作。在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各盟市成立领导小组的情况以及制定的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都要报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旗县(市、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水利、气象、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本地疑难案件的查勘定损工作。盟市领导小组也要组织成立相应专家指导组,重点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对于盟市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提请自治区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最终仲裁。旗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调度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办法,关键时节进度每日一报,其它时节5日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政府和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积极支持、帮助保险机构开办补贴险种保险业务,但是不包办、代替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二)密切协调配合,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自治区农牧业、财政、金融办、保监、气象、统计等部门是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力开展具体业务,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覆盖面广、熟悉当地情况、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优势,积极承担农牧业保险代办业务,服务广大农牧户和种养企业。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相关成员单位免费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认定、灾害评估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及时通报保险机构工作情况,促进农业保险在我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
  (三)积极安排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自治区本级财政对于2009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已经作了安排,将连同中央补贴资金及时下达盟市、旗县财政。各旗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种植业、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旗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要确保自治区2008年下达旗县的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009年首先安排用于保障旗县级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需要。自治区要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不按要求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旗县,自治区财政在下年度将降低对该旗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比例或扣减该旗县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时,盟市、旗县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清算。各盟市、旗县要积极组织动员龙头企业、养殖企业等社会力量,为农民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对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盟市财政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需要。
  (四)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户投保
  各级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保险、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综合使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更好地为农牧民增收服务。要鼓励、支持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农户投保。要鼓励、支持整村投保,引导组织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牲畜全部加入保险,提高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
  (五)强化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为促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我区农业保险市场充满活力,从2009年起,自治区将研究建立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应的业务区域退出机制。自治区将制定一整套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办法,每年组织力量,对各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旗县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定优劣。对那些不合格或达不到自治区要求的旗县保险机构,停止其在当地办理补贴险种业务的资格,将业务办理权转移给其它保险机构。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关键环节的工作要求也应当认真落实,规范操作。凡保险凭证或保险告知单没有签订或没有发放到户,没有按照要求对农业保险规定内容进行村级公示,没有将赔款发放到户,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保费补贴资金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视同评价不合格,并划转其农业保险业务经办权。
  (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量身订做生动活泼的展业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深入乡村特别是农户中去,宣传推销农业保险产品。要严格落实保险单或保险告知单到户的要求,在承保过程中,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户与农户签订保单,分户确有困难的可以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户发放保险告知单,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以旗县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民投保,防止把农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实行农业保险村级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户认可;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出单程序,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积极利用旗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同旗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基层农业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技术服务等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原则上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旗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盟市、旗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有关部门不得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取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只能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账和列支。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查勘、理赔办法规定,科学、准确、合理查勘定损,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和条款,及时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农户发放保险赔款,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要积极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保险赔款,减少现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大对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投入,加强基层服务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人力保障。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发挥自身特长,从我区实际出发,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为我区农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农业保险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指标。要加强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降低农业保险运营费用水平,提高农业保险业务的效率和效益,减轻农户和国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负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