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29号 2009年5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九年四月)
一、总体思路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逐步构建符合我区实际的市场化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我区农牧民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我区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通过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符合当地实际,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作为农村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同农业信贷、良种补贴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气象、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全区的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籽、葵花籽等农作物;在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开展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农业保险品种,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乳房炎。
(2)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三)保障水平的确定原则及办法
2009年全区农业保险补贴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要区分旱地和水浇地,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具体保额:水地玉米、小麦各350元,旱地玉米200元、小麦210元,大豆180元、葵花籽190元、油菜籽150元、马铃薯400元。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按不同品种、年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奶牛患乳房炎疾病,可凭苏木乡镇及以上兽医部门开具的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最高不超过每头奶牛保费收入10%的赔款金额。
(四)保险费率
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玉米为10%,小麦、大豆、油菜籽、油葵为8%,马铃薯为6%。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奶牛8%。
(五)保费补贴比例
1.全区2009年补贴险种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
对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籽、葵花籽种植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0%,旗县级财政使用2008年自治区下达以后年度仍然要用于种植业和奶牛保险保费补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补贴30%,前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满足不了2009年旗县级保费补贴需要的,不足部分由旗县级财政承担;其余1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对马铃薯保险保费自治区级财政补贴60%,盟市和旗县财政共同补贴30%,其余1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2)养殖业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0%,旗县级财政使用2008年自治区下达以后年度仍然要用于种植业和奶牛保险保费补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补贴30%,前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满足不了2009年旗县级保费补贴需要的,不足部分由旗县级财政承担,其余20%保费由农户或者农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
2.全区2009年补贴险种农业保险补贴比例的落实。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
各级政府要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载明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和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地区的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盟市、旗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商盟市、旗县财政解决。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为了便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盟市、旗县协调配合、积累经验、承保展业,2009年各家保险机构在全区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区域仍然按照2008年公开招标确定的范围划分,基本保持稳定。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市场完全放开,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全区范围内自由开展业务。各盟市、旗县不得自行指定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经办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