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委关于认定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批复
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甬绿能〔2009〕5号)收悉。经评审认定,认为你公司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符合《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的条款,同意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时限以《认定证书》为准。
此复。
附件: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会议纪要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会议纪要
根据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重新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甬绿能〔2009〕5号),宁波市经委于2009年2月12日在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持召开了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宁波市经委、宁波市环保局、宁波市容环卫处、宁波市节能中心等部门的代表与专家。会议认定听取了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2007年以来运行情况汇报,查阅了相关的统计和财务资料,实地考察了现场,并经过会议讨论,形成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符合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二、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资料完整齐全,工程建设已按环保“三同时”要求落实环保措施。2007年3月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测系统;2008年6月开始利用填埋场产生的沼气引入焚烧炉进行助燃,减少了传统能源的用量,既减少沼气温室气体的排放,又节省了运行成本。经查阅报表和现场抽查,废物排放指标及热灼减率符合要求。申报条件和认定要求符合《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二章第
六条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