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南宁银发[2009]64号文有关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规定,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1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给用工单位。
二、放宽全民创业条件
(十)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十一)注册登记。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3个以下(含3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1个营业执照。
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影响环境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筹建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仍无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并提交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明,可再延长1年筹建期。
(十二)出资比例。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依照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期缴付。新增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不限定新增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资本的比例。
(十三)经营场所。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在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开办企业,正在办理征地手续但暂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可凭园区管委会的证明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