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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创办企业或到其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原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离岗期间,其待遇、权利和义务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离岗期满,不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
  (七)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广西籍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区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区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当地政府要为外地客商和返乡创业能人提供全程服务。
  (八)就业困难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后,从各级财政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残疾人员创业的,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企业。发展与千亿元产业配套的创业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解决项目用地,优先进入园区,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确保千亿元产业及配套项目用地需求。在同等条件下,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千亿元产业及其配套的创业项目要求进入园区的,可以适当降低量化准入条件(如注册资金等)、减少申报材料,具体办法由各园区制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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