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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留学人员来广西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
  (四)转业复退军人。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农民。对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鼓励进行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登记费用,免于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充分用好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10亿元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加大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对返乡农民工参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村屯道路、植树造林等基础设施建设,按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每天给予农民工50元工资性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视同返乡农民工享受以上政策。
  (六)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要求辞职创业或提前退休创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且不违反法定从业限制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自治区和各设区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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