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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9]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

  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富裕百姓的根本途径,是广西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面对非常形势,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对于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结合广西实际,就“壮大创业主体、放低创业门槛、减免创业税费、加大信贷扶持、强化创业培训”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壮大全民创业主体
  (一)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中央转移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和就业。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新增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对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规定的,可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二)科技人员。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
  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继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发挥科技特派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创业活动的示范作用。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程”,用2年到3年时间,选派千名左右科技人员,服务千家企业,带动企业创新创业。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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