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在一定期限内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
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储备金的使用管理和调剂办法另行制定)。当统筹地区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先行垫付,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再从自治区级储备金中予以调剂拨付。
(二)基金征缴
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三)工伤认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原则上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四)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可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五)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确定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
(六)基金监管
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七)信息化工作
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全区“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市、县(市、区)经办机构对接应用网络,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七、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