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审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各市应当明确移交项目,规范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五、管理职责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发放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改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工伤保险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5日前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