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9]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各设区的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三、时间要求
2009年6月30目前,各市做好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9月30日前,各市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